标题:21火雷噬嗑“噬”,啮也,“嗑”啮而合 内容: 21火雷噬嗑“噬”,啮也,“嗑”啮而合21火雷噬嗑“噬”,啮也,“嗑”,合也,啮而合之也。 卦全象颐,以初、上二刚为两唇,以二、三、四、五四阴为齿,上下龂腭,有噬之象。 以四爻一刚,梗于其间,如物之在口,初上二刚,以四为梗,遂致上下不得合。 下唇动,上唇止,必噬乎四之梗,梗消而两唇乃合,谓之《噬嗑》。 卦承《观》来,《序卦》曰:“可观而后有合,故受之以《噬嗑》,嗑,合也。 ”既有可观,后必来合,《噬嗑》所以次《观》也。 噬嗑:亨,利用狱。 ▲篆书噬▲篆书嗑《杂卦》曰:“噬嗑,食也。 ”凡食下咽则口合,有物梗之则口不合,不合则不通,合则亨通矣火雷噬嗑卦考试,故曰“噬嗑,亨”。 由是而推之,在家庭则有谗邪以梗之,在朝廷则奸佞以梗之,在道路则有强暴以梗之。 一如物之在口,有梗则不通也,欲期其通,当先治其梗,治梗者,“利用狱”。 治狱宜刚,象取初上两刚,用之者火雷噬嗑卦考试,则在五爻也。 “狱”,囚也,外卦《离》体,外实中虚,有狱象焉。 内卦《震》,《震》威也,外卦《离》,《离》明也,威而且明,有治狱之才焉,故曰“利”。 如是而噬嗑济矣。 《彖传》曰:颐中有物曰噬嗑,噬嗑而亨。 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。 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。 颐本合也,因中有物梗,则上下不合,卦体初上两刚在外,二、三、五三柔分列上下,四爻一刚在中21火雷噬嗑“噬”,啮也,“嗑”啮而合,如颐中有物之象,必得初上两刚相交,噬而嗑之,啮去其梗,颐斯合矣。 颐合梗去,则亨通也,故曰“噬嗑而亨”。 此卦内卦一刚二柔,外卦二刚一柔,是刚柔相分也。 雷动也,电明也,“动而明”。 雷震而电煽,一时合发,威耀交彰也。 “柔得中”,指六五言,以柔居刚,为刚柔得中也。 “上行”,谓五居尊位,柔而处阳,位虽不当,而利于用狱。 盖用狱过刚则伤猛,过柔则伤宽,刚柔得中,而狱平矣。 统言之,物有害于口齿间者,人以噬嗑治之;物有害于造化者,天地以雷电治之;物有害于政治者,先王以刑狱治之。 所谓“噬嗑而亨”者,道在此矣。 故《噬嗑》一卦,为治天下之大用也。 按:《贲》卦亦有物在颐中之象,然上卦《艮》止,下卦《离》丽,上止下丽而不动,故不能噬物,虽有颐中含物之象,无噬物之义也。 以此卦拟人事,卦象为“颐中有物曰噬嗑”,谓颐因物梗不能合也。 推物之所害,不第颐然,物入于耳而耳必不聪,物生于目而目必不明,物入于胸而胸必致病,物入于心则心必致蒙,是物之害在身也。 极之父子之间,有物以间之,则父子乖;兄弟之间,有物以间之,则兄弟离;夫妇之间,有物以间之,则夫妇怨;朋友之间,有物以间之,则朋友疏,是物之有害于彝伦也。 欲除其害,在治人则用刑狱,在治己则用内讼,其法一也。 动为雷,明为电,动以致其决,明以察其几,动与明合,而赏罚彰焉。 以位言之,五爻为君,以德言之,五爻为心,心所以称天君也。 此卦五爻,以柔居阳,曰“柔得中”,谓心能柔而用刚,则刚柔得中,斯不失严,亦不失宽,而内松之功用全矣。 卦名曰《噬嗑》,《彖》辞曰“颐”,皆取象于齿颊间,故六爻中,曰“灭趾”,曰“灭鼻”,曰噬肉,曰“噬胏”,曰“灭耳”,皆取象于人身,是诚为剥肤之灾也。 在内则撤去而心身亨,在外则谗邪去而万事亨,所以善其治者,全在天君也。 《易》理所赅甚广,为家,为国,为身,在占之者随事取之耳。 以此卦拟国家,朝廷中所最害政者,群僚在位,有一谗佞与立其间,颠倒朝政,惑乱君心,虽有贤能,被其离间,不能协办共事,此国家所以日替也。 此卦四爻,一刚在中,间阻上下,即其人也。 初上二阳,一上一下,不相会合,二三柔顺无能,五爻以柔居阳,比近于四,未免偏听。 雷伏而不动,电匿而无明,治道之不亨,职是之故。 《彖》辞所谓“颐中有物”者,其象亦犹是耳。 “颐中有物”,治之利用齿,朝中有谗,治之“利用狱”,而主狱者则在五爻之君,相辅而治狱者,则在初上两刚。 然以刚克刚,遇刚则折,犹必用二三两柔,调剂其间,斯四刚贴服。 在五爻之君,以柔居阳,位虽不当,而能发雷之动,效电之明,雷电交作,治道乃彰。 “动而明”则刑无或枉,明而动则罪无轻纵,是以刚柔中,而狱平矣。 六爻历言治狱之方,初轻刑而寡过,二乘刚而易服,三“遇毒”而无害,四守贞而获吉,五用中而恤刑。 要皆得刚柔之宜,惟上爻酷刑而有凶,是用刚之过也,即足为治狱者戒。 就一卦言,九四为颐中之物,即梗法之人,是受狱而待治者也;就六爻言,九四刚直守贞,为治狱之能才也。 盖卦象而爻辞,各取其义,玩其占者,毋以辞害意也。 通观此卦,其象取全体象颐,又取上下雷电二象,为治狱之用,雷以抉伏,电以烛奸,动则能断,明则能察,合而施之21火雷噬嗑“噬”,啮也,“嗑”啮而合,刑法昭彰。 六五虽不当位,以柔居阳,为治狱之主,专用初上两刚相合为治,刚柔合而间去,间去而狱平。 卦旨如此,在六爻则又有各取其义。 或以初上两爻无位,为受刑之人,中四爻为用刑之人。 就卦体观之,以四爻一刚,为受刑之人,余五爻为用刑之人,然爻辞皆主“利用狱”,未尝有用刑受刑之别也。 但两刚不能独噬,必合诸柔而共噬,故诸爻各有所噬,而噬之中,又分其坚柔焉。 二“噬肤”,肤柔而易噬,其罪轻;三“噬腊肉”,较肤而稍坚矣,故有“毒”;四“噬乾胏”,胏肉而带骨,较腊肉而益坚矣,“利艰贞”;五“噬乾肉”,乾肉者,言狱之已成也。 五为主狱,其所治者,皆刑官之已决者也,五重省之,故“贞厉”。 初曰“屦校”,初在下,刚犹微,故刑在足,是薄罚也。 上曰“苛校”,上居终,刚已极,故刑在首,则过猛矣。 两爻独不言噬,或之所为受刑者,其以此乎? 总之六爻用狱,各有次第,得其当,故皆曰“无咎”;“利艰贞”,则曰吉;用其极,则曰“凶”。 平则劝之,过则戒之,慎之至也,故《象传》曰“雷电噬嗑,先王以明罚敕法”,言先王明威并用,即刑期无刑之意《易》之言用狱,《噬嗑》与《丰》二卦最详,《丰》田“折狱致刑”,《噬嗑》曰“明罚敕法”,其审决精详,足惩后世爰书之滥。 此全卦之义也。 《大象》曰:雷电《噬嗑》,先王以明罚敕法。 《埤雅》曰:电与雷同气,雷从回,电从申,阴阳以回薄而成雷,以申泄而为电,是皆天地之怒气,震发而示威于天下者也,有用刑之象焉。 或曰火雷噬嗑卦考试,雷出天气,电出地气,天地气合而雷电作,《噬嗑》即以初上二刚为雷电。 先王取其象以治狱,明以象电之光,敕以象雷之震,罚明使民知避,法敕使民知畏,斯罚无枉曲,法无偏私。 朝廷之刑罚,一如天延之雷电。 天以好生为德,王以恤刑为心,其道一也,其治隆矣。 【占】问时运:目下正当好运发动,有威仪,有光耀,声名远播上达之象,吉。 ○问商业:买者卖者,一时会集,有货物旺销之象,吉。 ○问家宅:天盘地盘皆动,防有火灾,须小心谨慎,可以免祸。 ○问疾病:是郁热之症,导直透发,或热极作狂,须慎。 ○问讼事:判决明允。 ○问天时:有雷雨骤降之象,雨后即霁。 ○问婚嫁:阴阳一气,定必百年好合,吉。 ○问行人:即归。 ○问失物:恐被人吞没。 发布时间:2025-01-27 08:22:22 来源:非常易学网 链接:https://www.tttop.net/post/38907.html